取样地点: 出厂水
取水时间: 2025年6月3日9:00
检测项目 单位 参考值 检测结果
水 温: ℃ _ 23
PH 值: ph单位 6.5-8.5 7.3
浑 浊 度: NTU ≤1 0.23
色 度: 铂钴色度 ≤15 5
总 硬 度: mg/L ≤450 150
游 离 氯: mg/L ≧ 0.3 0.61
高锰酸盐指数 : mg/L ≤3 1.5
氨 氮水源水: mg/L ≤1.0 ≤0.05
细 菌 总 数: cfu/mL ≤ 80 0
总大肠杆菌: mpu/mL 不得检 未检出
肉眼可见物: _ 无 无
嗅 和 味: 级 无异味臭味 无
2011-08-0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设备购置补助的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5省200个县级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抗旱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备购置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一次性安排特大抗旱补助费4亿元,按照每县补助200万元的标准,支持旱情严重的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5省200个县级抗旱服务队购置抗旱设备,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要建立健全抗旱设备购置、验收、入库、保管、使用、维修、养护等管理制度,所有抗旱设备都要建档造册、专人管理。 第四章 任务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要根据本县抗旱预案和县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抗旱服务工作。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县级抗旱服务队要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抗旱服务需要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如工作场所、抗旱设备及仓储库房等。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抗旱服务队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